《联合国老年人原则》 1991年,第46届联大提出《联合国老年人原则》,成为国际社会执行《维也纳行动计划》的重要框架。《联合国老年人原则》吸收了老年人的人权思想,强调:老年人个人之间有很大差别,需要采取多样化政策,必须提供机会,让自愿而又有能力的老年人参与各种社会活动并作出贡献。《联合国老年人原则》共有18项,概括起来有五个原则:
独立。老年人应能在有收入、有家庭和社区帮助及自助的情况下,获得足够的食物、水、住房、衣着和保健;应能生活于安全并且既符合个人的选择又与其变化的条件相称的环境;应尽可能长期地在家居住;应始终融合于社会中,积极参与制定和执行涉及其福利的相关政策,并将其知识和技能传授给子孙后代。
参与。老年人应得到工作机会或有机会参加其他创造收入的活动;应能参与决定何时以何种方式退出劳动力队伍;并以志愿者身份担任与其兴趣和能力相称的职务。
照顾。老年人应得到家庭和社区给予的照顾和保证;应该得到各种社会和法律服务,以提高其自主能力,并使他们得到更好的保护和照顾;在住宿、疗养或治疗时,应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包括充分尊重他们的尊严、信仰、需要和隐私,并尊重他们对得到照顾的方式和生活质量做出决定的权利。
自我实现。老年人应寻求机会来充分发挥自己的潜力,应能获得社会所提供的教育、文化、精神和文娱资源。
尊严。老年人应享有尊严和有保障的生活,不受剥削和虐待,应受到公正对待,而不以其经济上的贡献来加以评价。 |